6.3 构造规定


6.3.1 置换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比原构件混凝土提高一级,且不应低于C25。
6.3.2 混凝土的置换深度,板不应小于40mm;梁、柱,采用人工浇筑时,不应小于60mm,采用喷射法施工时,不应小于50mm。置换长度应按混凝土强度和缺陷的检测及验算结果确定,但对非全长置换的情况,其两端应分别延伸不小于100mm的长度。
6.3.3 梁的置换部分应位于构件截面受压区内,沿整个宽度剔除(图6.3.3a),或沿部分宽度对称剔除(图6.3.3b),但不得仅剔除截面的一隅(图6.3.3c)。
图6.3.3 梁置换混凝土的剔除部位 1—剔除区;χn—受压区高度
图6.3.3 梁置换混凝土的剔除部位
1—剔除区;χn—受压区高度
6.3.4 置换范围内的混凝土表面处理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GB 50550的规定;对既有结构,旧混凝土表面尚应涂刷界面胶,以保证新旧混凝土的协同工作。
 
条文说明
 
6.3 构造规定
6.3.1、6.3.2 为考虑新旧混凝土协调工作,并避免在局部置换的部位产生“销栓效应”,故要求新置换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过高,一般以提高一级为宜。另外,为保证置换混凝土的密实性,对置换范围应有最小尺寸的要求。
6.3.3 考虑到置换部分的混凝土强度等级要比原构件混凝土高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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